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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意見書:行政院性平會「性別暴力防治國家計畫(113-116年)」

男雙創辦人:性別是生理性別,性傾向是依照生理性別區分,定義清楚才能防治針對我們的性別暴力

· 活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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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截自本會意見書。)

「臺灣LGB聯盟」於2024年7月10日提交團體意見書給行政院性平會的「性別暴力防治國家計畫(113-116年)」承辦人,以下為該份意見書的內容概述。您可以在這裡參閱備份的該草案預告說明。

我們「臺灣LGB聯盟」秉持一貫立場認為性別就是生理性別,無論是同性戀、雙性戀、異性戀,都是以生理性別區分的性傾向。更多有關此立場的說明,請參閱我們的「全球議題」頁面:語言。我們也堅持多元性別不是性傾向,女同性戀便是「受生理女性吸引的生理女性」,男同性戀便是「受生理男性吸引的生理男性」,而雙性戀則是「同時受到生理男女吸引」。

在這份意見書中,我們針對與同、雙性戀(LGB)相關的詞語定義,提出了以下幾點更正:

  1. 草案中的「不同性別」不應指涉「LGBT族群」,應以「不同性傾向」稱之。性別應為「生理性別」也就是「兩性」。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明確提及:「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當中明確指出性別為生理性別的兩性。而立法院通過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繁體中文版僅提及男性與女性,此公約中的性別也是指涉生理性別。
  2. 承上,草案中的「多元性別」也不應指涉「LGBT族群」,應以「不同性傾向」稱之。我國《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諸多法規中,都將「性傾向」與「性別」視為並立的存在,性傾向並非是性別的類項。「多元性別」在法規與實務上皆定義不明,我國法定性別也僅有男性及女性,提及「多元性別」之《性別平等教育法》也並未明確定義其究竟為何。
  3. 承上,多個政府單位的性平計畫、規定、醫療福利以及課程等,當中內容應釐清同性戀與雙性戀(LGB)所代表的是「性傾向」,而非「多元性別」。
  4. 考慮到同性戀及雙性戀(LGB)屬性傾向上的脆弱少數,此性傾向的受害者應能成立支持團體,但仍應以生理性別區隔。
  5. 數位/網路性別暴力的定義,當中的洩漏個人私密資料不應包含「性別」,因生理性別可從外在生理特徵判斷,一般人可共見共聞,非屬隱私。然而個人之性傾向則否,且同性戀與雙性戀(LGB)為性傾向而非性別,故性傾向仍應為隱私。
  6. 統計數據之性別資料,應以生理性別作為區分,以免統計失真導致分析偏誤,進而影響政策制定方向又浪費社會資源。

綜合以上幾點,我們認為如果要保障同性戀與雙性戀不受到「針對性傾向的暴力」,對整個群體的定義必須要清晰能解,才能發揮實質的效用、不淪為空泛的口號。

此外,我們以女同和女雙的角度,針對女性在社會和網路等場域遭受的性別暴力,提出了以下幾點要求:

  1. 反仇恨/歧視語言或厭女文化之宣導,「應重視婦女的意見,以婦女的意見為主」。厭女現象於網路上屢見不鮮,這類針對婦女的歧視與仇恨言論往往受到縱容,進而導致婦女更容易受到言語歧視甚至暴力對待。
  2. 相同生理性別也可能發生性騷擾、性侵害等性暴力案件,應加強宣導相同性別間亦可能出現性暴力,提高被害人求助意願。
  3. 庇護所應以生理性別做為區隔,不應因為該庇護所僅安置女性就刪減其經費補助。有庇護需求之男性及跨性別者,應另行安排適合的庇護所。

在此,我們「臺灣LGB聯盟」也呼籲更多同性戀與雙性戀(LGB)關注國內性別與性傾向的定義遭到混淆的問題。同婚在臺通過已5年,我們認為應盡快開始以「性傾向」為主,來推動LGB的權益與福利保障。我們也主張,女同性戀在這個由男性主導的社會中面臨了雙重歧視,在同婚以前有自稱「打T高手」的異性戀男性,如今有不接受男性生殖器的女同被貼上「恐跨」標籤,這證明臺灣的平權之路依然遙遠。我們也認為同性之間的性暴力問題需要受到重視,收容任何性傾向受暴婦女的庇護所應繼續排除生理男性。

我們希望這份意見書能傳達出同性戀與雙性戀群體對性別與性傾向的看法。

「臺灣LGB聯盟」共同創辦人Joan Lu與Nick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