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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意見書:國家人權行動計畫(2022-2024)

性傾向以生理性別為準、出櫃與否是隱私

· 活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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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截自本會意見書。)

「臺灣LGB聯盟」於2024年8月14日提交團體意見書給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的「國家人權行動計畫(2022-2024)」承辦人,以下為該份意見書的內容概述。您可以在這裡參閱該計畫的說明。

我們針對議題一(強化人權保障體制)、議題二(人權教育)及議題三(平等與不歧視),提出了以下訴求:

 

  • 清楚定義名詞:

性別指的是生理性別,而性傾向以生理性別為準,不應以「多元性別」一概稱之。(註1)根據我國立法院通過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英文簡稱CEDAW)繁中版,條文中僅提及男性與女性,亦即性別應只指涉生理性別,而非多元的性別氣質,該公約的一般性建議第28號也表明,gender(中譯應為「社會性別」)的定義僅限於「基於生理性別差異所形成之文化性規範」(「The term “gender” refers to socially constructed identities, attributes and roles for women and men and society’s social and cultural meaning for these biological differences resulting in hierarchical relationships between women and men and in the distribution of power and rightsmen and in the distribution of power and rights favouring men and disadvantaging women.」)。此外,也應避免混用gender(社會性別)與gender identity(性別認同)。

 

鑒於我國可能即將開放女女配偶使用匿名捐贈精子懷孕生子(註2),我們認為應明確定義「女性」、「婦女」為「生理女性」。婦女因家庭而暫離職場、擔負較多的家務,皆與婦女的「生育」能力息息相關,這些婦女的不同生命週期帶來處境上的不利,應獲得相應的保障。

  • 劃分群體需求與權利:

同性戀與雙性戀(LGB)與跨性別(T)以及間性人(I)實為不同群體,因此各有不同需求與權利。LGB群體在社會上容易因性傾向受到歧視,但進行相關研究時應釐清某些歧視行為,究竟是僅/也針對其性傾向、女性、身心障礙或社會階級等身分,並謹慎對待此類統計性少數受害數據。(註3)至於LGB的不出櫃權,因個人之性傾向無法從生理特徵判斷、性傾向而非生理性別,故性傾向仍應為個人隱私權的一部分。(註4)身為LGB團體,我們也認為國內應多注重相同生理性別間的性騷擾、性侵害等性暴力問題,並加強宣導相關知識以提高被害人求助意願。(註5)

 

除此之外,本會也基於國外已禁止的現況以及保護未成年LGB的立場,反對未成年人進行醫療變性與社會變性,並主張應以心理諮商作為主要治療。截至今年,已經有多國禁止或嚴格限制未成年進行醫療變性,如瑞典芬蘭丹麥英國等。當中爭議最大的青春期阻斷劑藥物並非完全可逆。此外,英國於2024年出爐的《卡斯報告》(Cass Report),直指許多未成年變性的患者長大後會成為同性戀或雙性戀。該報告指出,根據一份2016年英國性別認同發展服務(GIDS)的資料,12歲以上的未成年患者中,68%生理女性是女同,21%是女雙;42%生理男性是男同,39%是男雙。2011年的「荷蘭方案」研究(the Dutch Protocol)顯示89%的未成年患者是同性戀或雙性戀。從以上報告可以看出,許多年輕的男女同性戀及雙性戀者容易在青春期時或青春期前誤以為自己是跨性別者,而做出醫療變性的決定,卻在成年後後悔。(註6)我們要求進一步定義現行的「性傾向扭轉治療」禁令(註7),邀集專家商討與「性別認同」有關的一切治療對未成年LGB的影響。

 

對於體育署近年推動「跨性別學生運動員參與全中運及全大運競賽」,但當中跟隨部分國際體協的規定即生理男性須在青春期(約12歲)前變性才可參加女子組,故我們認為我國體育署不能將責任都推給國際規定,尤其在國內未成年變性法規空白的前提下,此舉等同變相鼓勵男童得提早變性才能參加女子賽事。(註8)

  • 明確局處權責:

我們認為,探討同性戀與雙性戀(LGB)人權議題時,邀請的專家學者應以研究領域或實務工作著重於女性及婦幼福祉及保障的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為主。

 

同時,我們也堅持這些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必須敢於探討「性別認同」對LGB群體的影響,包含後悔在未成年時變性的LGB以及性別不安診療標準的性別刻板印象。

 

在這份意見書中,我們指出在《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其他法規中,「性傾向」與「性別」為並立存在,也明確保護非典型性別氣質者,但在《反歧視法》草案中,「性別」的定義曖昧不明、「性別認同」也沒有可靠的區分標準。我們擔心,「性別認同」之概念沒有科學標準卻能入法的狀況下,易發生壓迫同性戀的狀況,讓異性戀者自稱「跨拉」或「跨gay」便能以「恐跨」之名、行「扭轉他人性傾向」之實?此類案件在國外已有多起實例,比如知名男同交友APP「Grindr」官方,便將在自介說只喜歡生理男的英國男同帳號永久停權(註9),還有BBC的英文報導指出女同害怕被貼上歧視標籤,因而被迫與有男性生殖器者交往與發生關係(註10)。而在我國已經被立法禁止的「性傾向扭轉療法」,是否會因為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而有例外?

每個人都有權展現自己獨特的特質,但沒有科學根據的「性別認同」輕易入法,卻會開始壓迫其他人。本會在此再次呼籲停止制定《反歧視法》(平等法),並以軟性的政令宣導措施作為代替。我們也認為在未來,LGB群體的不斷現身一樣能發揮很大的推廣作用,正如我們在同婚公投當年拉到的許多異性戀的盟友。

我們希望這份意見書能傳達出同性戀與雙性戀群體對人權議題的看法。

「臺灣LGB聯盟」共同創辦人Joan Lu與Nick 敬啟

 

註解:

  1. 有關本會對相關用語的立場,請參閱【全球議題】頁面的「語言」以及【國內議題】頁面的「多元性別不是性傾向」。
  2. 對於開放女女配偶使用捐精生子的新政策,請參閱我們最近提交的團體意見書
  3. 更多介紹請參閱我們的【同性戀入/除罪化】以及【心理健康】頁面。根據我們的創會宗旨,女同性戀作為同性戀者、身為男性主導社會中的女性,是面臨了雙重歧視。
  4. 更多說明請參閱我們的【出櫃】頁面。
  5. 有關同生理性別間的暴力,請參閱我們最近提交的團體意見書
  6. 此段敘述的原文請參閱《卡斯報告》(Cass Report)第118頁。英國的著名脫跨案例為Keira BellSinead Watson。美國則是Chloe Cole。此三人皆是在未成年時變性、長大後脫跨的女同。男同的案例可參考友會No Self ID的翻譯:波蘭與捷克的男性脫跨者揭露東歐性別肯認治療弊端。您也可以參閱我們在【全球議題】頁面上的介紹。
  7. 我國現行的「性傾向扭轉治療」禁令是衛福部107年2月22日衛部醫字第1071660970號函釋:基於性傾向並非疾病,醫學、精神醫學及心理學上均無所稱之「性傾向扭轉(迴轉)治療」,爰該行為不應視為治療,也不應歸屬為醫療行為。如有任何機構或人員執行「性傾向扭轉(迴轉)治療」,應依據實質內容、事實,認定是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或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強制罪等相關法規處辦。
  8. 有關體育署的「跨性別學生運動員參與全中運及全大運競賽」,請參閱我們最近提交的團體意見書
  9. 有關男同交友APP「Grindr」的恐同事件始末,請參閱本會翻譯文章以及友會No Self ID Taiwan的外電摘要
  10. 有關BBC的報導,請參閱原文和友會No Self ID Taiwan的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