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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意見書:衛福部國民健康署「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

女同共同創辦人:我們關心想自力懷孕生子的女同,也關心廣大女性與嬰幼兒受到剝削的可能性

· 活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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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截自本會意見書。)

「臺灣LGB聯盟」於2024年7月13日提交團體意見書給衛福部國民健康署的「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承辦人,以下為該份意見書的內容概述。您可以在這裡參閱該草案預告說明與條文。

我們「臺灣LGB聯盟」秉持一貫立場反對代理孕母,無論是利他代孕或商業代孕。我們僅支持女同性戀配偶使用捐贈的精子自力懷孕生子。更多有關此立場的說明,請參閱我們的「國內議題」頁面:同性婚姻與代理孕母

在這份意見書中,我們針對支持女同配偶使用人工生殖技術的部分,提出了以下幾點要求:

  1. 在提到同性配偶的條文新增「女性」,將使用人工生殖技術的資格限定在女同配偶。
  2. 在醫療機構須向受術者提供的人工生殖技術說明事項條文中,新增「依照中央主管機關之範本」,且此定型化範本「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與委員會討論,統一頒布且定期更新」。如此一來才能保障雙方權益。
  3. 在人工生殖服務機構的申請資格條文,須「另增條文或要求機構員工接受一定時數的性平教育訓練,以保障女性同性配偶尋求人工生殖幫助時,不會受到不當的言語或行為對待。」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同婚合法),此說明是保障女性同性配偶不受歧視的基本人權。
  4. 在醫療隱私保密的條文中,新增「保密受術與委託者之性傾向」。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同婚合法),女性同性配偶的性傾向應為不受揭露之隱私。

我們也在意見書中,簡單說明為何男同配偶不應適用(即使用人工生殖技術與代理孕母):

  1. 男性的生理事實無法懷孕生子,此理同未婚單男。禁止男性同婚配偶與代理孕母並非「歧視(男)同性戀」,而是顧及女性(不論性傾向)的基本人權。
  2. 原條文的異性配偶須一方被診斷為不孕,但男性的同性配偶不論健康與否都無法懷孕生子。此點在公平性上便有疑義,為何不會被認為是「歧視異性戀」?
  3. 婚姻是人權,生育不是。

此外,我們也表達了對屬於配偶以外關係者使用人工生殖技術的意見。我們認為未婚單身女性難以自力扶養小孩,所以並不適合使用此技術生子,但顧及到我國制度是單身也可收養小孩,我們認為本草案的條文應新增「未婚單女須先通過類似標準的機構審核」。同樣的,我們認為我國尚無伴侶制度,開放同居伴侶使用人工生殖技術是嚴重忽視兒童福利。

更重要的是,我們要求「將兒童性犯罪者排除在委託人或受術者之外」──我們也解釋了,這是因為我們看見國外已有多例人工生殖機構業主委託者遭到揭發擁有兒童性犯罪前科,所以我們認為此法在使用者資格方面不可不慎。

對於本法草案提及的諮詢委員會,我們堅持諮詢委員應「排除人工生殖機構或相關從業人士」,以維持適當程度之利益迴避。

在此,我們「臺灣LGB聯盟」也呼籲更多同性戀與雙性戀(LGB)關注這個法案。我們不僅應多關心群體內的女同性戀,也應出於人道立場支援廣大女性群體以及脆弱的嬰幼兒。倘若代理孕母不幸合法化,她們便可能面臨經濟、性別、權力等方面的多重剝削,甚至是非法人口販運,這方面對更脆弱的嬰幼兒也會是極大的打擊。

我們希望這份意見書能傳達出同性戀與雙性戀群體對代理孕母的反對意見。

「臺灣LGB聯盟」共同創辦人Joan Lu與Nick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