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櫃

    「出櫃」指的是我們告訴某人我們是女同性戀(L)、男同性戀(G)或雙性戀(B)。這是我們表達對自己的感受和欲想感到自豪的方式,也是我們尋找朋友和伴侶的重要一步。出櫃有助於我們的自尊。出櫃通常不是一次性的過程;我們時常得在很多情況下出櫃不只一次。

    出櫃與否應該回歸於個人選擇,我們應該在自己選擇的時間點、向想訴說的對象告知。當某人將我們的性取向告訴其他人時,我們會使用「被出櫃」這個詞。對台灣媒體而言,似乎現在台灣每個人都喜歡同性戀者,所以出櫃不再是個問題。不幸的是,這個想法在某些情況下並不是正確的。一些家庭、社群和工作場所對同性戀者的接受度較低,例如特定宗教或更傳統的家庭,同性戀仍然可能受到汙名化。

     

    對於出櫃,我們的家人可能做出負面的反應,甚至可能試圖告訴我們同性戀是錯的。他們可能需要一段時間才能接受,兩個同性的成年人之間自願的婚戀關係是絕對沒問題的。請您試著在周遭建立一個支持的社交網絡,以防您的家人在您出櫃後做出負面的反應。當然,家人若對您做出身心上的脅迫也是違法的。(註1)我們之中的許多人會選擇先對值得信賴的朋友出櫃。

     

    越來越多的年輕人在大學甚至學校出櫃。您也許能加入一些相關團體。我們這些不同意性別認同意識形態(其認為生理男性可以是女同或生理女性可以是男同)的人,可能會發現這些組織正在推行我們不同意的觀點。這些團體仍然是個交朋友的地方。但如果我們不想與異性交往或發生性關係,我們並沒有這些團體所說的「跨性別者恐懼症」。

     

    我們每天花費大量時間在工作,這也是人們談論個人生活的地方。如果我們還沒準備好出櫃,工作時可能會多少感到有壓力。多虧了 LGB權益倡議人士的努力,我們在工作場所擁有充分的法律保護,不僅免於性取向的歧視,也免於因此被拒絕聘用或升遷。如果您的工作場所對LGB群體抱有負面的態度,請您深入了解相關法條或加入公司工會或職業公會,兩者都可能會有所幫助。

    如果有人試圖說服你不要成為女同性戀(L)、男同性戀(G)或雙性戀(B),或者他說你一定有不同於生理性別的性別認同,這就是反同的行為。愛上另一個同生理性別的人是沒有問題的。出櫃是表明我們為同性婚戀關係感到自豪的重要行為。

     

    註解:

    1. 根據衛福部107年2月22日衛部醫字第1071660970號函釋:基於性傾向並非疾病,醫學、精神醫學及心理學上均無所稱之「性傾向扭轉(迴轉)治療」,爰該行為不應視為治療,也不應歸屬為醫療行為。如有任何機構或人員執行「性傾向扭轉(迴轉)治療」,應依據實質內容、事實,認定是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或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強制罪等相關法規處辦。若您是未成年人,可向學校老師或輔導室求助,假使遇到恐同/反同個人或團體在校內演講等,您也能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向校內性平會進行申訴。
    2. 依據我國《性別平等工作法》,如果同性戀及雙性戀在工作場所受到歧視,可先在公司內部對人資部門進行申訴,若未獲妥善處理便可向地方政府勞工局提出勞資調解或行政申訴。如上述管道都未獲妥善處理,可再行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