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性戀入/除罪化

    台灣是一個民族與宗教信仰混雜的島國,儘管是一個彈丸之地,但因位居交通樞紐、科技產業鏈的核心,可謂是東西方文化匯聚融合的小小熔爐。而我們看待非異性戀群體的方式,可說和西方長久以來的歷史與文化有諸多迥異之處,尤其是宗教信仰的部分,在信奉多神信仰、佛道等宗教互相混合的情況下,只要不對周圍造成太大困擾,整體社會氛圍算得上相當兼容並蓄。

    臺灣

     

    清領時期

    早在清朝時期,雖嚴禁狎妓(異性買春),但是狎男卻是可通融的事,且當時盛行男色,諸多文學作品如《金瓶梅》等均對同性情誼及性行為有描繪,由此可見一斑,還有專門描繪男男性事的小說《龍陽逸史》等,但多為男男間情誼描寫,女女間的交流互動較少有紀錄著墨;相較於西方,東方對同性間親密情感與行為並未多加嚴禁批判,反倒多有崇尚風氣。

     

    明清時代的「契兄弟」關係堪比一般夫妻關係,也有下聘娶親等儀式,契兄弟雖然屬男男間關係,但也可娶妻生子,因東方有「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觀念,所以同性關係不是問題,最重要的仍是延續家族男丁的香火。男色盛行的福建一帶也興起主司男色的「兔兒神」,至今依然是男同性戀對感情求神問卜的對象之一。

     

    即便在《大清律例》等法中有列出雞姦罪(男男性行為),但是這些基本上是針對非合意之強行雞姦、對12歲下幼童雞姦等,若為合同雞姦(雙方皆同意情況下發生的男男性行為),若無因其他罪責鬧糾紛上官府,基本上屬不管不罰地帶,未有雞姦罪單獨成案之情形;女女性行為則未曾有過規範。

    日治時期

    日本於1882年後制定的刑法並未將同性性行為入罪,進入日本統治時代的台灣適用日本法律,同樣未把同性關係跟性行為視為犯罪。甚至《臺灣日日新報》還曾刊載名為蕭錦的女性因年大未嫁、親近女色,在其家人隨口建議「不如娶妻」下,還真找來媒人說媒並迎娶附近女子;即便當時法律不承認同性間婚姻關係,同性間的結合卻也不是傷風敗俗的禁忌。

     

    民國至今

    民國初年(中華民國政府尚未撤退來台,台灣也還在日本統治時代)受西化影響,逐漸將同性間的關係視為不潔,但相較於受政教合一影響頗深的西方,長久下來東方依然對同性關係有較寬容的態度。

     

    同性性行為只要未違反任一方意願,構成妨害性自主之強制性交罪,在我國同性性行為一直屬於未入罪、不罰之狀態,與受宗信仰影響影響深遠的西方政治及律法相比,我國法律及政治並未與宗教信仰有深厚牽連,社會上對於同性戀的激烈攻擊行為也較為少見。

     

    同性戀在台灣社會中較受批判的部分為受傳統家庭觀念影響之「傳宗接代」這塊,男性通常被要求要留下子嗣,而女性除了產下後嗣外,還有較大的婚姻壓力,因為未婚女子比未婚男子更容易受人非議。

     

    解嚴以前因社會動盪,政府對民間管控較嚴,同性關係雖不犯法,但可能被冠上「遊蕩無賴或行為不檢」的名義遭盤查或拘留,後來其法律依據《違警罰法》被判定違憲,加上動員戡亂條款終止,才限縮警察職權、不得無故任意盤查民眾。

     

    台灣在2004年和2007年分別訂立《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等,保障男女兩性外,也保障性傾向、性別氣質(性別認同)不受歧視,也要求學校需施予學生性別平等教育,後續其他法律在訂立時均在條文中註明不得因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等有不公平之差別待遇。由於民法制定時的價值觀是以家庭為基礎,也就是一男一女之夫妻及其子嗣為構成家庭的核心,因此在2019年同婚正式合法化前,無法產下後代的同性伴侶在台灣無法成立配偶關係。

     

    總結下來,台灣屬東亞文化圈,而東方社會相較於信仰基督、天主、伊斯蘭等宗教的西方國家,對於同性關係可說相當寬容,長久以來的法律未特別針對同性關係做出刑罰約束,說白點也是「只要沒出問題、有成家生子,那你們搞什麼不關我的事」。但台灣古早傳統較重視「傳宗接代」,所以無法有後代的同性關係不會被認為是正當的婚姻關係,因婚姻是為了成家生子所締結的契約;不過隨近年頂客族(不生育孩子的夫妻)越來越多,婚姻與生育子嗣的關聯性也隨之淡化,成了不是為了延續家族,而是維繫「夫妻二人」關係的契約,於是無法誕下後代的同性婚姻也較不受人排斥。加上早年同性戀為了隱瞞身分、替家族延續香火,產生的同夫同妻(較多數為同妻,因女方經濟弱勢或有兒女的緣故,通常同妻會較為隱忍而不選擇離婚)也成為社會關注的問題,於是大眾對同性婚姻的排斥感並不算強烈。諸於台灣,非異性戀最大的坎莫過於婚姻,如今同性婚姻在制度上已合法化,儘管接下來的道路上不明朗,可極有可能扼殺同性戀、異性戀和雙性戀定義的跨性別運動,或許是LGB群體即將面臨的新一場戰役。

    英國

    英國對同性戀處以刑罰的歷史相當漫長,數十年來也對是否將其除罪化而爭論不休。(註1)不論男女同性戀皆面臨著社會的排擠甚至暴力,而男同性戀更面臨著遭到逮捕、起訴與刑罰的風險。

    教會法庭一直以來都將男同性戀的性行為視為犯罪,但直到首部性悖軌法《1533年雞姦法》(Buggery Act 1533)出現後,才正式將其納入人人都須遵守的法令中。在該項法案中,「雞姦」被描述成以死刑論處的「可憎惡行」。1828年,該法被納入《侵害人身法》(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Act )中。到了1861年,雞姦的刑度在英格蘭及威爾斯被降為終身監禁(在蘇格蘭則是1889年才施行此一新刑度)。《1885年拉布謝爾修正案》(the Labouchere Amendment,又稱《1885年刑法修正案》)則將雞姦視為「嚴重猥褻罪」,並將其新增於第11條。

     

    但女同性戀的性行為從未在英國被入罪:1921年,「女性之間的嚴重猥褻罪」曾被提議作為條款納入《1885年拉布謝爾修正案》中,但該條款經上議院審查後被刪除,就為了避免將這一個「最噁心和污染性的話題」吸引那些「從未幻想過此事的」女性大眾。

     

    當「沃爾芬登報告」(Wolfenden Report)於1957年出爐後,同性戀才逐漸被除罪化。在《1967年性犯罪法》(Sexual Offences Act 1967)通過後,英格蘭及威爾斯除去了有關同性戀的部分刑罰(蘇格蘭及北愛爾蘭則分別是在1980年及1982年)。根據該法,性行為的最低同意年齡為21歲,僅適用於男性在房間門後的私人行為,但不適用其在軍隊或商船生活。而男性個人若與小於21歲者的男性發生性關係,刑期將從2年加重至5年。

     

    然而,《1988年地方政府法》(Local Government Act 1988)第28條卻使我們同性戀的權益再度倒退(當時更適逢愛滋疫情),學校及地方政府都因此被禁止「推崇接納同性戀的概念並將之視為假裝的家庭關係」。

     

    再一次,同性戀及雙性戀倡議者反抗這項條款。1994年,男同性戀性行為的同意年齡被降為18歲,並於2001年時降為16歲(此最低同意年齡已與異性戀性行為的規範相同)。2004年,英格蘭和威爾斯廢除了嚴重猥褻罪和雞姦罪,蘇格蘭及北愛爾蘭則分別在2008年及2013年將此兩項除罪化。2000年,《地方政府法》第28條被蘇格蘭政府廢除,英格蘭和威爾斯則是在2003年。最終,《2004年民事伴侶法》(Civil Partnership Act 2004)及《2013年同性婚姻法》(Marriage (Same Sex Couples) Act 2013,北愛爾蘭在2020 年通過)讓同性戀獲得與異性戀關係完全平等的法律保障。

     

    我們很難取得確鑿的證據來證明將男同性戀性行為入罪帶來的衝擊,但其造成的傷害是不可否認的。我們永遠不會知道有多少男性因此自殺;我們永遠不知道為了偽裝而與異性結婚、過著隱藏痛苦的生活的同性戀與雙性戀者,究竟有多少人。

    第一代的亨格福德男爵華特·亨格福德 (Walter Hungerford)是1540年根據民事法規因男同性戀性行為而被處決的第一人。在1806到1861年間,英國總計56名男性因此遭到處決。因同樣罪名而遭到處決的最後兩人則是詹姆斯·普拉特(James Pratt)和約翰·史密斯(John Smith),他們於1835年11月27日在紐蓋特監獄慘遭絞刑。

     

    1885至1967年間,英國約有近5萬名男性因同性性行為而遭到定罪,部分統計資料則顯示更多因此被逮捕或起訴的人數。在1967年後,約1萬5千至3萬人被以雞姦罪或嚴重猥褻罪之名(實際上不僅同性性行為,其中可能還包含同性牽手及親吻)遭到逮捕。當中,因此而遭到起訴及服刑者包括王爾德(Oscar Wilde)、圖靈(Alan Turing)及約翰·吉爾古德爵士(Sir Arthur John Gielgud)等人。

     

    我們不應忘記他們走過的這些苦難──咱不應袂記得𪜶行過的坎坷。

     

    註解:

    1. 有關英國看待男同性戀性行為的態度如何影響其殖民地,請參閱風傳媒報導